小李把厚厚的一叠资料交到刘总的桌上,说这是根据我的要求整理的公司披露材料。刘总只大致地翻看了一下,就直接拿起电话拨给了我:“余律师,这么多材料都是法律要求披露的?我们的财务情况、诉讼情况、直营店和加盟店情况,还有商标、产品价格、培训计划……。万一有人看完了并不加盟,反而拿着这些材料到外面去散布,那我还怎么做生意啊?”
“的确,法律要求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当多的信息,一共有十几项呢,每一项中还有很多详细要求,要不要我读给你听一下?”我边说边从电脑里打开“特许经营法规”的文件夹。
【法条提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条 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如果由特许人的关联公司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应当披露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在过去五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能够提供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它经营资源情况。
2、如果上述所列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的关联公司,披露该关联公司的基本信息,特许人同时应当说明一旦解除与该关联公司的授权合同,如何处理该特许经营系统。
3、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