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纳税所得额 1 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 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适用的基本税率是20%的比例税率,按照加成征收的规定,可换算成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3)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8、某学
教授利用业务时间为一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技术咨询费2100元;同时又在一公司举办的培训班授课,取得讲学费5600元。则该教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 技术咨询收入:应纳税所得额=2100-800=1300(元)应纳税额=1300×20%=260(元)
2 讲学收入:应纳税所得额=5600×(1-20%)=4480(元)应纳税额=4480×20%=896(元)
即:该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1156元(260 896)。
例19、某歌星于2000年9月份在某市的三个县区各演出一场。其中A、B两县各支付其出场费4.5万元,C区支付其出场费2万元,则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现行政策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1 在A县取得的出场费:应纳税所得额=45000×(1-20%)=36000(元)
应纳税额=36000×30%-2000=8800(元)
2 在B县取得的出场费:应纳税所得额=45000×(1-20%)=36000(元)
应纳税额=36000×30%-2000=8800(元)
3 在C县取得的出场费: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16000(元)
应纳税额=16000×20%=3200(元)
即:该歌星在某市三县、区演出取得的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0800元(8800 8800 3200)
例20、某人介绍著名歌星到A市演出,取得中介费18000元,该中介人从中拿出1000元付给有关人员。则该中介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按现行政策规定,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扣除法定费用(800元或20%)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18000×(1-20%)=14400(元)
应纳税额=14400×20%=2880(元)
(五) 稿酬所得
1、有关政策规定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会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乘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 1 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 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税率
“稿酬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应纳税额,税法规定,对稿醉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30%)
例21、某作家出版一部中篇小说,出版社在出版前预付稿酬8000元,出版后又付稿酬10000元,该作品出版后,出版社又印了一部分,并再次付给稿酬5000元。则该作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8000+10000+5000)×(1-20%)=18400(元)
应纳税额=18400×20%×(1-30%)=2576(元)
即:该作家应纳个人所得税2576元。
例22、某作家出版一部作品取得稿酬2万,两年后又再版并取得稿酬1.5万元,则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 首次出版:应纳税所得额=2万×(1-20%)=16000(元)
应纳税额=16000×20%×(1-30%)=2240(元)
2 再版:应纳税所得额=1.5万×(1-20%)=12000(元)
应纳税额=12000×20%×(1-30%)=1680(元)
即:该作家应纳个人所得税3920元(2240 1680)
十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实务(六)
例23、某作家的一长篇报告文学在报纸上连载,每月末取得1次稿酬,每次取得4000元,共取得3次计12000元。连载后又通过某出版社出版取得稿酬1.5万元。则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 连载稿酬:应纳税所得额=12000×(1-20%)=9600(元)
应纳税额=9600×20%×(1-30%)=1344(元)
2 出版稿酬:应纳税所得额=1.5万×(1-20%)=12000(元)
应纳税额=12000×20%×(1-30%)=1680(元)
即:该作家应纳个人所得税3024元(1344 1680)。
(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有关政策规定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将在一定的时间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如摊床、商店柜台、房屋等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电影制片厂买断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 1 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 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例24、某科技工作者将自己开发的一项专利技术通过专利事务所转让给某企业投入生产使用,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万元。按照与专利事务所的协议,该科技工作者按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的比例向专利事务所支付中介费400元。则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20000×2%=15600(元)
应纳税额=15600×20%=3120(元)
即:该科技工作者应纳个人所得税3120元。
例25、某作家将其著名长篇小说的手稿原件公开拍卖,取得收入12万元。则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按现行政策规定,其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税。
应纳税所得额=12万×(1-20%)=96000(元)
应纳税额=96000×20%=19200(元)
即:该作家应纳个人所得税19200元。
(七)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有关政策规定
(1)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