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时代,企业家的精神家园,帮助中国企业家在全球化进程中取得成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管理实务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管理实务 >> 财务管理 >> 资产管理 >> 正文

什么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管理人网 参加讨论

  (1)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2)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例29、赵某将自有房产(非家庭生活用房)卖给某单位,取得收入10万元,房产建造费用为4万元,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时交纳税金和其他费用1.25万元。则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10万-4万-1.25万=4.75万(元)

  应纳税额=4.75万×20%=9500(元)

  即:赵某转让房产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9500元。

  (十) 偶然所得

  1、有关政策规定

  (1)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省以下各级政府对个人、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的各种奖励是个人偶然性质的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4)对个购买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5)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全额按20%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取得的收入额

  (2)税率

  “偶然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例30、某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中得一等奖,取得奖金2万元。则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应纳税额=20000×20%=4000(元)

  即:该人中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元。

  (十一)其他所得

  1、有关政策规定

  (1)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获得的“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方式揽储,支付给储户或中介人的代办手续费、揽储奖金等(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4号文件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收到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时,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支付给个人的手续费,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对保险公司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同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时支付给储蓄人的利息,属于揽储性质的收入,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取得的收入额

  (2)税率

  “其他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4)在具体计算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计算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时,要着重掌握以下几点: 1 对其他所得以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一次计算纳税; 2 对其他所得以每次取得的收入额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费用,直接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

  (十二)其他有关问题

  1、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个人是否取得收入要以“权责发生制”作为认定标准,即在纳税人对其收入(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拥有所有权时,视同其收入实现。代扣代缴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获得实物奖励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税。但因有些实物奖(如住房)涉及产权归属问题,在国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以下原则处理。

  实物产权归获奖人员所有的,照章征税;实物产权不归获奖人所有的,暂不征税。

  3、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以外国货币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后,如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应直接退还多缴的人民币税款。

  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除依照税法规定汇算清缴以外的,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前一月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

  4、关于境外所得征税问题

  (1)关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分别申报计算纳税。

  (2)关于境外代扣代缴税款问题

  纳税人任职或受雇于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单位派驻境外的机构的,可由境外该任职、受雇机构集中申报纳税,并代扣代缴税款。

  (3)关于纳税申报方式问题

  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委托他人申报纳税或者邮寄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5、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6、关于财产租赁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费用扣除顺序:

  (1)上述四项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以上的,其有关费用按照下列顺序扣除;

  依照税法规定减除20%的费用;

  取得所得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

  房屋租赁过程的修缮费,特许权转让过程中的中介费。

  (2)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劳务收入按照国税发[1998]13号文件规定的费用扣除顺序扣除。

  7、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计征问题。

  (1)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处理

  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中第14条规定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立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处理

  第一,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民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作 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第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应将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2项分别乘以上述的“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所得税额,并计算应纳税款。即: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雇主为其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的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Tags:$False$  
责任编辑:admin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