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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管理人网 参加讨论

,均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承包“拓垦荒地”种植水稻、大豆等农作物取得的收入属于农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承包方取得固定资产残值和土地净增加值部分一定比例的奖励,属奖金范畴。由于取得的收入与承包土地有关,因此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俱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6)个人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方式承租企业车辆从事客货运输活动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7)对工程承包人取得的承包工程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着完成的工程产值依据下列附征率分工程项目和承包形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程承包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实行由发包方代扣代缴。即:发包方在向承包方拨付或预拨工程款(含未通过预收工程款科目核算的工程款)时,按规定的附征率全额附征计算应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并于次月七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所扣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9)对于我市施工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分以下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 对于由本单位职工承包的工程,比照(7)、(8)条款规定执行。

  2 对于由本单位职工负责工程施工的,负责人有雇工行为的,对负责人比照(7)、(8)条款规定执行,并按应纳税款减半征收。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800元。

  (2)税率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7、2000年3月份,某门市部经理田野与总厂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规定: 1 从2000年4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该门市部由田野个人承包经营; 2 在每月上交1.5万元承包费后,年末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 3 在承包期间田野的工资为每月700元。年度终了后,田野按承包合同规定分得经营利润12万元。则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年应纳税所得额=700×9+12万-800×9=119100(元)

  年应纳税额=119100×35%-6750=34935(元)

  即:田野在承包期间应纳个人所得税34935元。

  十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实务(五)

  (四) 劳务报酬所得

  1、有关政策规定

  (1)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动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各类银行及其他部门支付给职工的各类代办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歌舞厅演职人员取得的各项收入,可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离退人员离退休后受聘在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中工作所得,暂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5)对企业支付给外聘采购、推销售人员的服务费,按“劳务报酬所得” 项目征税,并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6)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7)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党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会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8)在境内从事保险、旅游等非有形商品经营的企业(包括从事此类业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企业),通过其雇员或非雇员个人推销、代理等服务开展业务。对非雇员对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彩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9)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03号文件精神,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0)保险公司专、兼职代办员(非雇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为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其工作具有劳务性质,因此,其从保险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1)对在律师事务所兼职、特约律师从事代理工作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实施条例第21条第1款第1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3)实施条例第21款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1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14)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15)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6)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所得征税;

  1 保险企业营销员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2 我省对营销员(非雇员)的营销费用按15%扣除,并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3 保险公司在支付、兼职代办员手续费和代办单位以及投保单位以报销票据的方式领取手续费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照有关法规申报解缴税款。

  鉴于专、兼职代办员取得的收入需要发生一定的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取得的收入可先扣除15%的代办费用,再按照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2、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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