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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管理人网 参加讨论

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养老服务;

  (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7)避孕节育咨询;

  (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17、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科学院院士的院士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18、关于两院“资深院士津贴”免税的规定

  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发给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9、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曾宪梓教育基金会致力于发展中国的教育事业,评选教师奖具有严格的程序,资金由国家教委颁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人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0、关于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获得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为了支持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获得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1、关于职工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时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业以住房公积金名义向职工发放的补贴(不包括通过职工工资手册转缴的部分),应并入工资总额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在领限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息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22、关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征免税问题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实务(一)

  由于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计税的办法,每项个人收入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不尽相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存在差异。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把握好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正确确定应税项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11个应税项目,各个应税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税率和计税方式不尽相同。正确确定应税项目,尤其是正确区分比较容易混淆的应税项目,是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首要前提。二是充分掌握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及优惠政策的规定,正确确定征免界限。三是由于客观形势的变化,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政策规定改变或调整的较多,而且有的政策多次调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遇到此类情况,要以现行政策为准。

  (一) 工资、薪金所得

  1、有关政策规定

  (1)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 独生子女补贴;

  2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 托儿补助费;

  4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为规范工资、薪金项目的征收工作,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公而实施以前,我省对国家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的扣除额度暂按100元的标准掌握,在计征个人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计提并实际缴付的社会保险基金(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下同),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负担的部分照章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领取社会保险基金时,不再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负担的部分照章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个人缴存的部分)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企业以医疗费包干名义发放的津贴、补贴以及奖金,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实实行医疗制度改革并有“医疗制度改革方案”的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医疗费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7)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8)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资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征税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

  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9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9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9)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入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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