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因而应按6个月平均计算:
月应纳税所得额=30000÷6-900=4100(元)
月应纳税额=4100×15%-125=490(元)
即:赵某的全部退职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2940元(490×6)
(9)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处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十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实务(四)
例13、某集团企业高级工程师黄某,月工资收入3500元。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黄某可以按每股0.5元的价格认购本公司的股票,该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为每股2元,4月份,黄某认购股票2万股。则4月份黄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 黄某取得的认购股票折扣收入为:2万股×2-2万股×0.5=30000(元)
2 4月份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部分:30000÷6=5000(元)
3 4月份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3500 5000-900=7600(元)
4 4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7600×20%-375=1145(元)
由于黄某取得的折扣收入在4月份已计入工资、薪金所得5000元,因而其余的25000元应在5-9月份5个月内平均计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黄某4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1145元。
(10)关于退养职工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征税问题
例14、某电信企业2000年6月份,经改组、改制后,将一部分职工在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他们的剩余工龄发给一次性收入后,办理了退养手续。其中,职工王芳离法定退休期限还差8年零4个月。6月份办理退养手续后一次性取得收得86000元,当月应领工资1380元,其中包括应扣住房公积金 5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50元,则王芳6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 确定适用税率。王芳退养期间月平均收入为86000÷100=860(元)
确定适用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60+1380-900-50-50=1240(元)故适用10%的税率。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86000 1380-900-50-50=86380(元)
应纳税额=86380×10%-25=8613(元)
即:王芳6月份应纳个人所得额8613元。
(11)关于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征税问题
例15、2000年8月份某保险公司在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部分职工劳动合同,并支付了一次性补偿收入。其中:职工杨斌参加工作4年,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12000元,职工高林参加工作10年,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60000元。则杨斌、高林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为:
1 杨斌取得一次性收入12000元
根据政策规定我市99年平均工资为4760元,其3倍数额为4760×3=14280元,大于杨斌取得的12000元收入额,故此杨斌取得的收入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2 高林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10-900)×15%-125]×10=6400(元)
即:杨斌收入免税;高林应纳个人所得额6400元。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有关政策规定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3)对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所从事的从企业购买产品所进行销售的经营活动,应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征收有关税收。
(4)以家庭或几个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其经营项目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对其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
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6)个人发售幸运彩票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在有关部门未能对其取缔、没收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为调节个人收水平,对个人发售幸运彩票取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属于违法经营行为,在有关部门未能取缔,没收非法收入的情况下,为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对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8)个人以买车租线方式或采取全额抵偿承包、融资租赁方式以企业的名义从事客货运输活动取得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9)农场职工为他人有偿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活动(如民办学校、民办公助学校、中外合资办学)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的损失额
(2)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6、某个体饮食业户2000年度有关经营数据资料经地税机关核实如下:营业收入320万,营业税金及附加17.6万,营业成本195万,营业费用70万,已累计预缴所得税9.6万。则: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20-17.6-195-70=37.4(万元)
全年应纳税额=374000×35%-6750=124150(元)
年终应补缴所得税=124150-96000=28150(元)
即:该业户年终应补缴所得税28150元。
(三)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有关政策规定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对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对整个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它不包括企事业单位内部由于实行承包责任制而进行的车间、班组的层层承包。即:一个企业只有一个承包、承租或转包、转租人。即使是以集体名义进行承包、承租、转包、转租经营的,也只能对在经营合同上签字的个人按承包、承租、转包、转租的所得征税。对于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3)企业由领导班子集体承包、承租经营或由职工全员承包、承租经营,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因承包、承租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