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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管理人网 参加讨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俱以及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在每月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可再减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必要的费用,是指按月减除800元。

  (四)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融、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原值。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六) 利息、股息、红利的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七)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八) 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及纳税期限

  (一) 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或两外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人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二) 纳税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包括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建筑安装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 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税款。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的税款,均按次计算,应在每次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境外取得所得时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 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分别申报纳税。

  7、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8、纳税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取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七、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 免税规定

  税法规定,下列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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