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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管理人网 参加讨论

  个税法规及案例: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三、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四、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及计算公式

  五、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及纳税期限

  七、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八、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实务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取得各项应纳税所得的个人。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以及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都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具体包括:

  (一)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类。

  1、居民纳税人: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的纳税义务,即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按税法规定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的纳税义务,即只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纳税人又分为三类:

  (1)中国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无论其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风都是纳税义务人;

  (2)在中国大陆居住满一年或者来源于中国大陆所得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

  (3)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或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籍个人。

  上述民称的“住所”是税法的特定概念,它不是说居住的场所或居住的地方,是因户籍、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所谓“习惯性居住”,不是指实际居住,也不是指在一个特定时期中在何处居住,而是判断税收意义上居民与非居民的法律概念。

  所谓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的纳税人。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二)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1、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5、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三)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个人是否取得收入要以“权责发生制”作为认定标准,即在纳税人对其收入(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拥有所有权时,视同其收入实现。代扣代缴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而,个人所得税实行以代扣代缴为主,以自行申报纳税为辅的征收管理方式。

  (一) 扣缴义务人及其法定义务

  凡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军队、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或者个人。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时,无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 扣缴义务人的职责与法律责任

  1、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2、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

  5、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6、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 扣缴义务人的扣缴范围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 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手续费

  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三、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有1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具体确定了各项个人所得的征税范围。

  (一)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税项目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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