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对中方个人同外方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个人投资者按比例分得的税后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7)股份制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企业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8)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9)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应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10)个人购买企业自办发行或委托银行发行的各类债券取得的利息,以及职工从企业内部取得的集资利息,以还本付息日和兑付集资利息日为纳税人对利息收入拥有所有权日,并按照还本付息日和兑付集资利息日所适用的扣除率扣除后的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企业董事会公告分配股息、红利方案所确定的兑息日为纳税人对股息、红利拥有所有权日,并按照该日所适用的扣除率扣除后的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
1 利息、股息,按现行政策规定,可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所得额=利息收入-本金×扣除率或=本金(年利率-扣除率)
2 红利:应纳税所得额=红利额
(2)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4)在具体计算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计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应着重掌握以下几点:
1 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次计税,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 要注意掌握政策的变化情况。关于扣除率的政策规定已调整多次,94年10月至97年3月的规定为:还本期限在三年及以下的,扣除率为13%,即不超过 13%,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征税(下同);还本期限超过3年,扣除率为15%;股份制企业股息率或红利率的扣除率为15%。97年4月至98年3月的规定为:债券利息、集资利息及股份制企业的股息率或红利率的扣除率均为10%。98年4月至98年12月调整为6%。99年1月至99年10月末其年利率、股息率、红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小数部分四舍五入)部分征税。99年11月以后取消扣除,按全额的20%征税。
对于既得股息又得红利的,股息可按上述规定执行,红利直接按全额征税。
3 要掌握好对股份制企业的几条具体政策。一是对派发红股(即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规定征税;二是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
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用与此不相符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三是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税;四是股份制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对个人股东相应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十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实务(七)
例26、某人于99年6月1日在证券公司购买1年期高息债券3万元,年利率为11%。2000年6月1日证券公司兑付本息,该人取得利息收入3300元。则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30000×11%=3300(元)
应纳税额=3300×20%=660(元)
即:该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660元。
例27、某公司职员持有本公司股票1万股,股本总计2万元。2000年4月份经公司董事会决定,按10%的比例分配99年的股息,并用盈余公积金分红,每名股东1000元。则该职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股息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20000×10%=2000(元)
应纳税额=2000×20%=660(元)
红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1000元
应纳税额=1000×20%=200(元)
即:该职员应纳个人所得税600元(400 200)。
(八) 财产租赁所得
1、计税方面的有关规定
1 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或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2 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焉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3 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4 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 1 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 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税率
“财产租赁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例28、马某将自家门市房进行简单修缮后出租给某商业企业使用,修缮费用为1700元,有合法凭证,租金为每月4100元,租金收入已纳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922.5元。则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月应纳税所得额=4100×-922.5-800=1557.5(元)
月应纳税额=1557.5×20%=311.5(元)
(九) 财产转让所得
1、有关计税方面的规定
(1)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和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的交纳的税费。其公式表示为:一次卖出某一种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的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交纳的税费
(2)鉴于个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有关费用难以确定统一标准的实际情况,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有关费用扣除标准,暂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3)财产转让过程中的合理费用的中除范围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即卖出财产时需要缴纳的省级以上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规费以及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的各项税费。
(4)关于“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
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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