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二]1999年1月1日,某氮肥厂检修合成一车间提氢工段的保冷箱时,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也没有准备好必要的防护用具,一工人便进箱扒砂,进箱后就窒息倒下。由于没有准备救护用具,第二名工人只好系绳子进箱救护,进箱后也窒息,幸有绳子被及时拉出箱外未造成死亡。在临时从其它车间借到二个氧气呼吸器后,二人进箱救援,但因进箱后,二人不会正确使用器材,脱下面罩也遭窒息。后打开入孔将人救出,但因救护车外出拉货不在家,终因抢救不及时,三人死亡。
从上述事故深刻地说明了化工企业特别是有毒有害等危险性大的工厂更必须配备足够的现场抢救设施和救护力量。
第三节 防止违章动火的六大禁令
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动火证是化工企业执行动火管理制度的一种必要形式。而办理动火证的过程中,动火执行人,项目负责人、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分析人员、监护人、值班主任(工段长)、车间主任都各自有自己的责任,层层负责,人人把关,共同对动火安全负责。
办理动火证的过程又是具体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的全过程。从办证、与生产系统隔绝、排气、置换、清洗、分析、清除周围易燃物到消防措施和监护等都必须一一落实之后,审批人才能批准动火。
其次,批准了动火证是动火的“指令”,项目负责人必须对动火执行人逐项交代清楚、动火执行人要认真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应严格按“指令”中的要求去执行,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安全动火。
在动火完毕后,批准的动火证又是动火的原始凭证,以便总结、检查。
上述几点就是办理动火证的重要性和目的意义。在禁火区域内持有经过批准的动火证进行动火,就能有效地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和生产的安全。
但是,有的企业(单位)对动火管理制度贯彻不力,执行不严,未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就动火而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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