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例一]1996年5月6日,某化工厂水汽车间循环水冷却塔,根据生产需要,要对冷却塔配水池进行动火加盖,而塔内装有易燃聚丙烯填料,是一类动火区域。但没有按规定办理动火证,车间主任和安全员未到现场全面检查,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过期的动火证延期一天使用。致使动火气割时,熔渣穿过旧石棉瓦掉进冷却塔聚丙烯填料中,引起大火,十座冷却塔中的四座半塔内的聚丙烯填料及部分金属支架被烧毁,五台风机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直接损失五十四万二千九百余元,事故责任人受到法律的制裁。
[例二]1999年10月9日,某厂安装一队承担的氨水提浓技改施工项目,需在氨水罐上动火,但由于未办理动火证。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稀氨水罐中达到爆炸极限的氨气和少量的氢气、甲烷气混合气体,遇到明火而爆炸。三名检修工人被炸开的直径约7米的顶盖弹向天空。其中一人被抛到离罐30米处,头部击在架空的水管线上,脑壳迸裂,落地死亡。在相邻新罐上施工的一名铆工被猛烈气流推倒而受轻伤。
上述两个典型的事故案例深刻地说明了化工企业在禁火区域内动火检修未办理动火证所造成的重大损失。为确保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必须认真执行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的管理制度。
那么,哪些是化工企业的禁火区呢?
一般讲来,凡是生产、使用、贮存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助燃气体和氧化剂,还有易燃固体(煤粉、炭黑、赛璐珞、发孔剂H等)等车间、岗位的设备、容器、管道及其周围十公尺范围内均称为禁火区。但该生产区内空气中易燃、易爆、挥发气体浓度较大时,应由安全、消防部门共同研究另定范围。
凡在上述禁火区动火、或进行易发生火花的工作,如电焊、气焊、使用电器工具、喷灯、抬拿高温物料、金属锤击、起重设备和易产生火花的装置进入禁火区、有直接火焰设备的第一次点火——都应办理动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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