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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中国传媒整体转制的是与非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视听界》 朱剑飞、… 参加讨论

  2003年,以“管办分离”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被称为“有史以来最深入的一次报业改革”,包括8家新闻单位在内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也全面展开。除少数党报外,绝大多数的报纸实行了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的人员分离、财务分离、发行分离,转制为企业,成为市场竞争的法人主体,拥有财产权、经营权,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并明确了外资和民间资本均可以投资媒体。与此同时,继湖南之后,江浙与京沪粤,还有山东、福建、四川等二十余个省市以不同形式先后成立了一批广电集团,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广电业的传统格局。只是到了2004年底,国家广电总局却明确表示:不再批准组建事业性质的广电集团。广电集团化步伐放缓,进入调整期。

  从“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起步,我国传媒经历了事业单位、企事业混合型单位、企业单位的形态变更,传媒从原来依靠国家财政补贴,编制化管理,走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这一“财政成本拉动型”的制度变迁之路。传媒业也从传媒事业、传媒行业向传媒产业的方向发展。

  二、什么是整体转制

  要理解传媒的“整体转制”,首先要对“转制”进行定义。在此借用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对新闻出版业“转制”的剖析:“转制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事业体制迈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一部分经营性的事业单位要转制为企业;第二就是已经转制为企业体制的新闻出版单位,由单一的国有企业转变为股份制多元企业体制,就是由单一的国有制转变为股份制。”概括起来就是“事转企”、“独转股”。这两方面的含义同样适用于整个传媒业的转制问题。传媒集团在转制与扩张过程中急需第二次剥离,即整体转制剥离。所谓传媒的“整体转制”,就是对传媒单位的法人属性进行重新定位,对纳入经营性文化产业的传媒单位,明确其企业法人地位,获得包括出版权、播出权和经营权在内的完整权利,以实现内容产品生产和经营的统一,作为企业法人参与市场竞争。整体转制的核心任务在于建立传媒集团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首要目标是解决集团层面企业法人主体问题。其中,“整体”二字十分关键,它与“剥离转制”的重要区别在于:“剥离转制”是在出版权或播出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前提下的转制,是将媒体的经营部门剥离之后组建公司,而采编部门即新闻宣传与编辑出版业务均保留在作为事业单位的报社与广播电视台内。目前国内的大部分报纸仍处于“事转企”的层次,剥离转制主要在党报党刊等重要的新闻媒体内进行,而整体转制则面向产业属性强的科技、专业类的报刊等出版单位开放。例如北京青年报社控股的下属企业北青传媒就在香港成功挂牌上市,实现社会融资。

  据2007年5月中宣部在“第三届文化发展战略论坛”上发布的《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状况年度报告》显示:“在推进速度上,新闻媒体的剥离转制明显快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整体改制。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之前批准成立的报业集团和广播电视集团(总台)行动较快,目前已进行剥离转制的分别有24家和13家,分别占报业集团、广电集团总数的60%和72%。”

  三、关于整体转制的辩证思考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把文化单位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公益性事业组成部分,即为公共事业服务,隶属于国家的一些事业性质的部门,今后继续以事业体制进行管理;一类是经营性产业组成部分,今后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体制创新,它的产品要通过市场来实现其价值。中央的分类指导原则为传媒单位转制为企业在操作层面创造了条件,是中国传媒集团在体制改革过程中一种现实而又合理的路径选择,但也带来对“两分开”政策的误读以及某些利益团体企图借“事业”的帽子守住最后一亩三分地等衍生问题。“部分剥离”要持续到什么时候,整体转制何时才能大范围兴起?在此,我们就目前传媒形势以及整体转制的相关疑点,进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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