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有学者对此做出另一番注解,认为“公益性事业”就是“以公益为本”,这一部分放手给企业做将会有损其公共性。殊不知,世界范围内有三种基本的媒体制度,即商业媒体、公共媒体和国有媒体,其管理模式也分三种,分别是:商业管理模式、公共管理模式以及党政管理模式,其中最能发挥公益效应的当属公共管理模式。所谓公共管理模式,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以服务公众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以制播具有教育性、文化性的节目为主,节目内容要反映本土文化,同时兼顾多元文化和少数族群;三是由一个代表公众利益的独立机构负责经营管理。而我国是典型的政党管理模式,媒体有着悠久的“工具论”传统。我国媒体归各级党委领导,遵守党性原则,既履行所有媒体都应承担的社会职责,又要做好党的耳目喉舌。近几年媒体环境的放宽,大众亦能借媒体发声,但绝不可能骤然翻身变为纯粹“公益为本”。
如果我们把意识形态强的媒体看成是主流文化的代表,而把意识形态弱的媒体看成大众文化的代表,那么,就不单单只有前者才会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产生影响,后者也一样,而且可能更巧妙,效果更好。因此,以“公益”为名长期限制其市场发育,实属不必,控制舆论并非只有事业单位一张牌。
3.企业化等于非政治化?
宣传管理部门对媒体“企业化改革”的完全放开讳莫如深,改革步伐谨小慎微,视“企业化”为“非政治化”,更多是出于对舆论控制的顾虑,认为一旦将内容采编制作环节给予松绑,舆论必将有如洪水猛兽般一发不可收拾,严重冲击党和政府对意识形态的控制权。政策止步于此,与对“事业单位”的偏执理解难脱干系。我国的传媒体制有一个基本的价值支点——“喉舌工具论”,所有的传媒体制设施与政策规定都围绕着保障传媒的“喉舌”工具作用而建构起来。在这一体制的实际运作中,往往过多地强调了对上级领导机关负责,甚至是对某个主要领导负责。这也间接导致了一级媒体对应一级党委、一级政府的行政割据局面。“事业单位”的定性在获得国家的经济补助,享受 “大锅饭”福利的同时,不能不说也是统治者巧妙设计的一种“陷阱”:临时“电话通知”的事前审查屡见不鲜,时差控制保证播出安全是公开的秘密,从领导的任免,到切断重要经济命脉,各种牵制手段无不让媒体管理者时刻谨记手中把持的是谁的媒体。小平同志讲过一句很精辟的话:“所谓管理就是服务……管,不是为了管死,而是为了管活。”但是,在相当一段历史时期内,我国传媒业的管理“宗旨”是为了“不出事”。要帮忙,不添乱,管理部门擅长“打招呼”,忙于“说不”,政策取向保守,这种唯上的管理方式让媒体难有宽松的成长环境,即使做大了也做不强。
政府部门如果能建立一种特殊产业的监管机制,即确保企业化管理模式下媒体的意识形态安全,按市场规律进行媒介产品产业化运作,完全是有可能的,也能期待市场培育出一批民间的、商业化的媒体,丰富竞争局面,打破信息垄断格局,推动舆论监督的民主进程。这也是新闻法能够早日出笼的基本前提。在管理的战略选择上,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是一种“积极开发,有效管理”的策略,这对我国在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的条件下建立一种既调动社会资源,又确保党和政府对舆论导向掌控的管理模式当有所借鉴。
另一方面,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只要国家控制着媒体经营机构的控股权,就可以控制编务方面的人事权,达到让民营资本和外资只当出资人不当操盘手的控制目的。当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可以转让买卖,但一旦确立国家主流的传媒实体是特殊产业,即代表国家的主管和主办方必须控股,媒体的舆论控制权得到法律的保障就不会旁落。“党管意识形态不能变,党管干部不能变,党管舆论导向不能变,党管宣传不能变”这条铁打的“四不原则”将自始至终发挥底线作用。无论如何改制,改制后的媒体企业里国家股份的比例有多大,代表国家的主管部门的“职责”都不会变,都将拥有对媒体传播内容的终审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必要借鉴西方确保政府控股的“黄金股”这一特殊股权制度,即“黄金股”不同于普通股、优先股,无投票权、收益权,不能用于担保、抵押,其最关键的是掌握重大经营决策的“一票否决权”,不针对企业管理层人员任免、企业管理、分配等一般权限。此情形下即使转变为全民营企业,政府仍可通过“黄金股”行使对企业的管理控制。因此,通过法律途径确立国家股是“金股份”,它的“含金量”意味着执政党及其政府对媒体的领导是不可动摇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