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分开”是最适合中国传媒业发展的道路选择?
在文化体制改革背景下,“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的划分对于中国传媒业现有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体制来说是一次深刻的体制创新。但中国传媒集团目前普遍采取的节目与广告、宣传与经营两分开的做法是一种不彻底的部分剥离,它将对传媒集团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新的体制性障碍。
在一些人看来,宣传、经营两者分开,就可彼此互不干涉。宣传系统用事业单位的传统体制来运作,就能够守住阵地,掌握舆论控制权;经营系统剥离出来以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就可以将报业做大做强,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事实上远没有这么简单。在现代媒体运营过程中,内容制作部门与经营部门既权责分离又相互倚重,它们的劳动最后都通过广告额和发行量、收视率一起得到验证,二者互为资源,互为因果,本质上不能截然分开。
另一方面,业务的完整性是企业在市场上获得生存与发展的安生立命之本,新闻媒体转制为企业自然也不例外。采编环节从来就是内容产业的核心部分,内容制作权力与经营权的相间隔,就像一个拥有经营权的法人无法自主设计自己的产品,只能经营体制外的成品,这种没有采编权的经营性资产注定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传媒企业,也不利于培育媒体的核心竞争力,更难以指望经营部分凭借自身力量形成优良资产。正因此,我国大部分传媒类上市公司只能靠与媒体之间千丝万缕的关联交易,延续它们传媒股的概念。由于关联交易过多,导致我国证券管理部门希望通过增资扩股在资本市场进一步融资的计划一再受挫。这也是近年来我国传媒类上市公司效益逐渐下滑的原因所在。[1]
而一个集团内两种体制并存的“一国两制”现象,带来的人事管理上的矛盾也不容回避。两种体制下的人才交流存在体制性障碍,员工福利待遇也不平等,而同工不同酬,同一媒体产生贫富严重不均,大范围地挫伤了一线宣传队伍人员的积极性,从而涉及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以及职工身份转换两个深层次的问题。
“一个主体,两个市场”(市场主体,人力资源市场和资本市场)成为了中国传媒体制改革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2]种种迹象表明,宣传、经营两分开并非中国传媒业的长久之计。作为一种过渡的中间形态,从部分剥离走向整体转制,将是中国传媒集团产业体制改革一种新的思路。
2.以意识形态的多少作为“两分开”划分标准?
除了将新闻媒体的采编环节与广告、印刷、发行播出等环节进行流程分割外,我国报业在选剥离转制试点单位时,也一致将意识形态的多少作为划分公益性事业与经营性产业的标准,自觉地将手脚束缚在党报党刊等“重要”的新闻媒体内。在电视领域,新闻制作等部分理所当然地被视为“意识形态属性强”的对象,当用“事业化管理”的外衣重点保护起来;而电视剧、体育节目、综艺娱乐节目等由于不涉及政治,则可准许先行纳入公司化进程。
意识形态属性强,就划入“公益性文化事业”;意识形态属性弱,就列为“非公益性产业”,——这本身就是个悖论。曾有学者指出,在电视系统内部施行部分剥离的国有资产清算时,是否拍新闻的机子就算国有资产,拍电视剧的机子就算企业资产?如此一问,生动描摹出该政策的内在矛盾性。在人类媒介文化发展的其他时期、在统一进行事业化管理的计划经济时期,非新闻类节目从来就没被逐出公益服务的范畴。“提供娱乐”与“监视环境”都是大众媒介与生俱来的社会功能。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是中国文化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生硬地用意识形态来划分公益与非公益,间接反映了我国长期过分强调媒体的政治属性,轻视其经济属性、社会属性的传统惯性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