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前,应以公开的方式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有无撤标情况、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投标项目的主要内容、投标价格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内容。
开标时,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允许供应商作简要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能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实质性地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以电传、电报方式投标的,不予开标。
开标要作开标记录,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号、刊登招标通告的日期、发售招标文件的日期、购买招标文件单位的名称、投标供应商的名称及报价等。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但在有些情况下,可以暂缓或推迟开标时间,如招标文件发售后对原招标文件作了变更或补充;开标前,发现有足以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违法或不正当行为;采购单位接到质疑或诉讼;出现突发事故;变更或取消采购计划,等等。
四、评标、决标的程序和方法
开标后,由采购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标必须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不得采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凡是评标中需考虑的因素都必须定入招标文件之中。
(一) 初步评定
初评工作比较简单,但却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初评的内容包括: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是否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如果供应商资格不符合规定,或投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的反映,都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不得允许投标供应商通过修改投标文件或撤消不合要求的部分而使其投标具有响应性。
只有在初评中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投标,才有资格进入详细评定和比较阶段。
(二) 详细评定
在详细评定阶段,具体方法取决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但总的来说,可分为中种方法,即最低评标价法、综合因素法、寿命周期成本法及投标表决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