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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降价潮”将考验政府执行力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第一视点 张向东 参加讨论

  从万科降价开始,这段时间“地产降价潮”已经从深圳、广州、北京、上海等地产一线城市蔓延到全国,跟地产降价有关的各方权利、义务,也争论的沸沸扬扬。许多地方甚至因降价引发一系列的冲突。这显然与全国整个和谐社会的大形势格格不入,可悲的是这些并没有引起开发商和有关政府部门高度重视,还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似乎并没有一个令各方都满意的解决办法或理论基础。

  拿“降价急先锋”万科来说,南京、杭州事件似乎也没有让这家“负责任”企业警视一下。在正常商业行为的掩饰下,南京地区将政府核定价1.325万元/平方米降到8800元/平方米左右,杭州最低达原价的7.5折,上海金色雅筑 18000-20000元/平方米降到12000元/平方米以内……。经过这一系列的市场行为,万科也将房地产神秘的“成本面纱”迅捷揭开,让行业利润公然暴露在阳光之下。

  面对许多因买房而成为“负资产”的消费者,开发商关于“商品房降价是市场行为,在法律上毫无瑕疵,买房有涨价的收益也应该承担降价的风险……”的理论,听上去似乎十分合理而且理直气壮,这也让许多消费者语塞,也使得那些维护消费者权利的“斗士”除了大骂开发商良心尽泯外,也无可奈何。

  不过,细嚼此次开发商的降价行为,还是可以找出些许疑点来。去年市场大好时,一些地产商一味吹捧的“成本论”,说地产行业已经进入微利时代,而如今价格普降地产商又鼓吹“市场论”,这短短一年来开发商说法上的变化不不是无懈可击的。从市场成面来看,房地产价格普降只有两种情况,一个是地产的确存在暴利,此次降价只不过是在挤压行业暴利水分。另一个是地产商为规避企业风险快速回笼资金,不惜用低于成本的价格促进销售。

  无论是挤压“暴利”还是低于成本销售,这两点都是对二是政府对地产行业的掌控能力。如果存在“暴利”,那么我国物价管理部门的执行力则让人不敢恭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由此看来,房地产占有“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越来越少的土地资源)”两大条,政府物价部门指导和干预房地产企业定价应该算是有法可依。然而从这次房价普降中却不难看出政府物价部门核价的效果却不能让大家满意。

  如果地产行业存在“暴利”,那么物价部门对房屋价格的核价则是虚设,比如南京万科降价,实是经南京市物价局(宁价房[2008]90号)核定为1.325万元/平方米,而且还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上调5%,然而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市场调节不是上调5%,而是大幅下调了1/3。

  如果一些为了快速回笼资金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房屋,则又触犯了另一个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制定和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种表现,其中包括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用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低于成本倾销,对整个行业及国民经济都是有害无益,所以世界各国政府都对此严加打击。

  由此看来,对于“房价降价潮”的“市场规律”解释其实并不是毫无破绽。不过这些破绽对于未来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考验将更为严峻。

Tags: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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